魅族「终结」传统智能手机后,沈子瑜预测AI终端将在明后年爆发

近两年,智能手机市场一直处于下行通道。来自多家机构发布的数据均显示,即便是去年四季度有所回暖,整年的数据仍旧是负增长。在换机周期已经增至51个月的当下,手机市场需要一个新的变量,去刺激一下这沉闷的行业。目前来看,AI是所有手机厂商公认的答案。

春节过后,多家国产手机品牌宣布“All in AI”,其中魅族显得更为激进,直言“停止传统’智能手机’新项目”,全面拥抱AI。未来的方向和别的手机厂商也有所不同,不是围绕手机做+AI,而是围绕AI去做新的平台、新的硬件。

2月29日,魅族借着魅族 21 PRO 的发布,进一步透露了“All in AI”战略规划的详细内容。值得一提的是,相比较AI手机的叫法,魅族将21 PRO定义为“开放式AI终端”,从这一定位也能看出魅族在AI时代的突围逻辑和方向。

魅族「终结」传统智能手机后,沈子瑜预测AI终端将在明后年爆发

“AI终端爆发的时间点我个人觉得应该在明年和后年”,在星纪魅族集团董事长兼CEO沈子瑜看来,经过两年的团队磨合、资源配置、产品布局以及相关技术的充分预研,魅族目前已具备向AI领域全面转型的能力。“魅族AI Device将改变硬件的形态,让用户感受到我们终端是不一样的,这才是价值所在。”

传统智能手机时代的“句号”,重回国内中高端前五目标不变

2023年,在星纪魅族集团成立之际,沈子瑜曾对钛媒体App透露,“三年重回全国中高端市场前五的位置并占据一席之地。”同时,对于魅族的产品线,沈子瑜也定下了基调,未来会专注在中高端市场进行深耕。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魅族定义的传统智能手机时代的最后一款产品,在魅族21 PRO的发布会上,李楠和杨颜这两位元老“回归”,作为宣讲嘉宾,将很多魅友带回了那个闪耀的时代。

不过,消费市场,产品力才是核心。钛媒体App发现,作为一款旗舰机,魅族21 PRO在硬件上也是堆了不少料,但是在很多消费者看来,不同于友商着重发力的点,魅族更是在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地方下了大功夫。

对此,沈子瑜向钛媒体App解释道,“这就是魅族细节性的体现,在细节控制上友商和我们有较大的差距”。比如大面积超声波指纹识别,解锁面积从8mm*8mm提升至30mm*20mm,解锁面积比魅族20 PRO大出9倍,能带来更加便捷和舒适的交互体验,提升用户的使用效率。

魅族「终结」传统智能手机后,沈子瑜预测AI终端将在明后年爆发

作为回归后的品牌大使,李楠则给出了更高的评价,公开表示“魅族21 PRO就是一个价格更合理的苹果,或者是更有品味的小米,或者是系统更优雅,更强大,更接地气的三星”。

根据官方公开的数据,魅族21 PRO首销当天达成魅族20 PRO同期销量的166%,在京东以及天猫电商平台上,收获5000元价位段的销量和销售额双冠军。

交互体验是核心,要做AI时代的“树莓派”

作为传统智能手机时代的“句号”,魅族21 PRO还有一个新的定语—开放式AI终端。在魅族的定义中,魅族21 PRO是其踏入AI时代的开端,也是AI时代定位的体现。

“之所以21 PRO晚了四个月,就是因为我们要把FlymeOS AI的version做出来。”

其实,对于魅族转向AI的战略和态度,外界一直是比较吃惊。毕竟许多头部品牌的动作都相对保守,但魅族则显得很激进,甚至比当初从MP3转向智能手机时代更为激进。关于这一点,钛媒体App认为,主要核心还是两个,一是AI时代的变革不容迟疑,二是魅族要弯道超车,只能更彻底,而不是瞻前顾后。

魅族「终结」传统智能手机后,沈子瑜预测AI终端将在明后年爆发

IDC预计,2024年中国市场上搭载AI功能终端设备将超70%,AI终端占比将达55%。与此同时,2024年全球新一代AI手机的出货量将达到1.7亿部,约占智能手机整体出货量的15%。沈子瑜认为,AI终端爆发的时间点应该在明年和后年,未来十年AI终端也将会是用户的超级入口,整个交互体验需要有革命性创新。

魅族「终结」传统智能手机后,沈子瑜预测AI终端将在明后年爆发

根据魅族公布的“All in AI”战略来看,其核心包含三个方面:打造AI Device产品、重构Flyme系统和建设AI生态。其中,魅族AI Device包括产品形态AI原生设计、硬件算力AI全局调用等,重点在重构硬件的产品形态;Flyme系统将从底层重构系统及应用,从而让AI技术能够更深入地融入操作系统中;魅族还将重点建设AI生态,换句话说就是向OpenAI在内的众多国际顶级大模型团队全面开放魅族AI Device硬件。

AI浪潮下,交互方式正迎来根本性的变革,无论是硬件、系统还是生态未来围绕的都是交互。“我们终端公司解决的是人机交互体验,所以说交互体验决定了软件架构,决定了硬件和软件的系统包,以及决定了我们的服务接入”,沈子瑜说道。

交互的第一手是硬件,在他的设想中,AI Device的硬件形态是要一拿起来就让用户能够跟AI Agent去沟通,而不是去打开App。交流中,沈子瑜还透露,魅族 AI Device完全就会是硬件上的重构,从零开始,形态会发生变化。

确立了交互在AI时代的地位,Flyme自然就成为魅族AI化后的关键,这也是AI时代操作系统的基建能力。目前,AI能力已经在Flyme 10.5上有所展现,比如Flyme的Aicy语音助手等,更多的功能也在测试中。

作为魅族AI战略的决策者,沈子瑜也是进一步确认了Flyme的核心地位,“Flyme 一直是人机交互体验的领导者,现在Flyme要AI化,要把领先的体验和设计做出来,并且在AI上面做出我们的创新。”

为了打造AI系统新体验,除了魅族自身的投入肯定是不够的。开放合作是必做题,这也是魅族在宣布全面拥抱AI之前就想清楚的问题——做平台,定位开放式AI,做AI时代的“树莓派”,通过AI的能力把硬件的权限和能力赋予给服务商、用户。

魅族「终结」传统智能手机后,沈子瑜预测AI终端将在明后年爆发

在这个思路下,魅族将不仅对软件开发者开放,允许LLM向用户请求数据,并开放SOC边缘AI API等技术接口。还对所有大模型都提供了系统权限、Flyme API文档等支持,针对月活跃用户数最高的大模型应用团队还设立高达100万人民币的悬赏机制。

“因为是我们是硬件厂商,FlymeOS AI就是把硬件能力转化成软件能力给到HMI,叫操作系统化。同时,也要让第三方的AI Agent进来,就像你的助理,有的助理可能是文笔比较好,另外一个助理更擅长社交,每一个场景下都能够有最适合的那个助理。”

不过,钛媒体App认为,对于硬件厂商,如何把握开放权限的度是关键,主动权的把控会是一个不稳定因素,这需要和服务商去交涉,去谈判。毕竟,无论是传统智能手机时代,还是AI时代,用户是核心,平台和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冲突不能损害用户的利益。

做减法和聚焦,还要做AI时代的“灯塔”

星纪魅族成立的这一年,中间有过多次调整。现如今,在AI战略下,魅族要做的是减法和聚焦,聚焦在以AI为核心的能力构建上。

魅族「终结」传统智能手机后,沈子瑜预测AI终端将在明后年爆发

按照规划,魅族将通过三年的生态布局和技术沉淀,逐步完成All in AI愿景。今年的重点是构建起AI时代操作系统的基建能力,并计划在今年美国黑色星期五期间,发布魅族首款AI Device产品。

沈子瑜表示,首款AI Device产品也是强调AI的交互能力,魅族要做的事是基于一个开放的底座,把整个生态的Agent接进来,这也意味着 FlymeOS AI化以后整个的工作量会比较大。“其实要做的就是把整个软件架构重构,交互体验也重构。”

不过,基于AI生态研发理念的转变并不是那么容易,AI Device和传统智能手机在屏幕、交互都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即便这样,沈子瑜依旧对他的团队很有信心,目标要从智能手机时代的体验领导者转化成AI时代的体验领导者。

激进,才有弯道超车的机会。如果马斯克是个冷静的普通人,也不可能重新定义电动车。从MP3时代到智能手机时代,一路起伏,AI是重回主舞台的又一次机遇。只是,要继续做AI时代的灯塔,并非易事,改变硬件的形态以及建立开放的生态也是更大的挑战,如何能让用户感受到不一样的终端体验,这才是价值所在。

目前,离年底只有不到十个月的时间,魅族的第一款AI Device究竟表现如何,届时市场也会用销量给出答案。(本文首发钛媒体App,作者/杜志强,编辑/钟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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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我们团队邮箱里最多的问题就是:数字藏品开设二级市场,如果遇到政策原因被关停,导致暴雷,企业负责人和高管有哪些法律责任?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和消弭确属前车之鉴,数藏平台的未来监管和司法处置将走向何方,值得探讨。 一、因政策原因关闭“二级”,属于情势变更吗? 一般来说,“情势变更”规定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5.情势变更须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政策调整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应当属于“情势变更”。我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最高院在【(2015)民提字第39号)】指出,如果确实因政府政策的调整,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然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应该认定为属于情势变更,且对于可得利益不予补偿。 所以,数藏平台因为政策原因关闭“二级”当属于情势变更。但因为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的,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在实践中,对于政策的调整解除合同的,法院通常会根据情势变更条款和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具体考量因素包括:政策调整对合同履行环境的实际影响、当事人对于政策调整是否具有可预见性、政策调整带来的商业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等,遵循填平规则予以补偿,而对于可得利益不予补偿。故对于数藏平台用户而言,用户在二级市场高价买入后意图获得更高的利益部分,并不在补偿的范围之内,且由于用户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数字藏品,很难认定存在财产损失。 国家政策往往具有延续性与持续性,并非一概不可预知。为在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获得有利的地位,数藏平台在关闭“二级”之前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合同签订时自己对政策走向的了解程度。另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势的风险负担,或者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对合同的风险负担作出划分的,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约定或合同解释,而非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进行调整。 二、开二级,会被“一刀切”吗? 讲真,开二级与炒作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不是因果关系很难论证,但有一点可以确认:两者之间存在较强的关联性。也就是说,没有二级就很难进行大规模、高“市盈率”的炒作。 从精细化治理的角度,最好的办法是对于每家平台的实际情况进行摸排,然后对症下药,由各家监管机关进行分段分类治理。但是,从效率优先的角度考虑,一刀切是快速高效“斩断”法律风险的优选。那么,到底是否要采取一刀切取决于哪些因素呢?飒姐认为: 是否一刀切,取决于哪些因素? (1)数字藏品的社会价值(正向价值),到底有多大; (2)多头管理,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内部协调成本; (3)炒作人在消费者中所占比例多寡; (4)媒体对于数藏行业危机事件的报道; (5)黑天鹅事件,例如偶发“自伤自杀”案件; (6)其他政策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要想解决数藏行业的问题,其实还是要解决一个老问题:NFT的真实使用价值是什么?透过元宇宙城市的建设,NFT作为基础设施,会散布在各家厂商的元宇宙“棱镜”之中,与游戏产业结合,与虚拟人行业结合,与直播带货结合,与在线教育结合,与实体经济的销售激励结合(可参考某雪的茶),只有当消费者购买NFT不是为了赚取超额利润—高溢价,NFT行业自身才能有比较扎实的生存空间。倘若持续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用人性贪婪当做交易的底层逻辑,那么,针对NFT数藏行业的雷霆也就箭在弦上了。 三、“二级”寄售平台老板和高管,需要注意 哪些合规要点? 如前所述,开二级和炒作之间的关系尚未捋清,但也不能说开二级必然导致炒作,亦或炒作必定引起开二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开二级往往难以避免地引发部分民众进行炒作,而一旦炒作行为过多便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从而对“二级”寄售平台以及其老板、高管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对“二级”的最终处理不会是“一刀切”,对于已经开展或打算开展“二级”市场的平台而言,仍然要严格把握自身的合规建设,做好合规,才能应对未来可能的各种监管政策。 具体而言,对于“二级”寄售平台的老板和高管而言,主要有以下合规要点: 01、切勿欺骗用户 无论是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亦或是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都是“二级”寄售市场可能构成的罪名。而构成两罪的关键之一,便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换言之,即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一旦平台的老板或是高管在运营平台是采取了上述方法,那么就很可能陷入诈骗的刑事风险。这就要求平台在出台相关用户协议、相关用户须知或隐私政策等文件时,对向用户做出的承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能够在合法范围内实现这些承诺,如保证作品已上链、保证应当赋予用户的权益切实给予用户、保证作品的授权链路完整等。因此,切勿欺骗用户,切勿轻易许诺是老板或高管运营时必须谨记的关键。 02、切勿许诺收益 利诱性,是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之一。由于数藏平台的特点,公开性和社会性往往容易满足,因而非法性及利诱性便是必须守住的底线,其中利诱性的表现最典型的便是保本付息或许诺收益。无论该收益的许诺方式是直接还是间接,明示或是暗示,只要能够从客观行为中推定平台的运营者对购买者许诺了一定收益,就能够满足利诱性的要求。因此,切勿许诺收益,亦是老板和高管运营平台的关键。 03、切勿通过炒二级市场来提高一级市场售价 在实践中,有不少平台有自卖自买的行为,甚至有部分平台存在自行下场炒作或者雇佣外部第三方团队,对自家发行在二级市场上的数字藏品进行价格炒作和对敲交易,从而人为抬高一级市场数字藏品的发售价格。此时,平台的该种行为属于误导了消费者的判断,消费者在购买一级市场的数字藏品时存在被欺诈消费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禁止经营者:(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情形;(2)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且,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在平台被判定构成消费者欺诈,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如果欺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04、做好IP授权审查 刑法第213条…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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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虚拟货币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第83-88条)

    (四)关于虚拟货币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防控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国务院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 人民法院审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不同时期国家金融监管和产业调控等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确认定当事人实施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效力。 83.【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 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少量虚拟货币抵偿因互易、劳务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交付虚拟货币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关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实际履行的,可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给付虚拟货币一方接受相应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其赔偿损失范围。当事人假借基础交易合同之名,以虚拟货币为经常性支付工具兑换法定货币或实物商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84.【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的审理】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 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85.【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 “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86.【用户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 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87.【判项及执行问题】 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 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88.【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虚拟货币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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